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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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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

讲话和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大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州提出“老城市新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推进高质量发展“1+1+N”政策体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健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制度体系,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启动《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立法工作,形成《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1.对多方主体权益保障的意见或建议

  2.对历史文化保护及活化利用的意见或建议

  3.对加大城市更新微改造支持力度的意见或建议

  4.对留用地统筹利用的意见或建议

  5.对有序开展城市更新搬迁安置的意见或建议

  6.对统筹住房保障的意见或建议

  二、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21日前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首页上的“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在该网页提交意见建议,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xtl2021@163.com)反馈意见建议;

  2.通过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fj.gz.gov.cn/ztlm/xzlf/gzyjzj/;http://ghzyj.gz.gov.cn/xwzx/tzgg/index.html)查看,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xtl2021@163.com)反馈意见建议;

  3.书面意见邮寄至: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605室(邮政编码:510000)。

  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请点击下载浏览附件1、附件2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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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章 总则

建议

在总则里增加第九条【信息系统】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施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修改理由

更有利于市城市更新部门监管各区的城市更新情况和信息,并“公开政府信息”也有利于城市更新参与各方了解城市更新实务信息。

 

二、第一条【立法目的】

原文: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修改意见: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修改理由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精神。

 

三、第三条【基本原则】

原文:城市更新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成片连片更新,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规划引领、系统有序,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修改意见:城市更新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成片连片更新,坚持政府统筹、多方参与,规划引领、产业支持,民生优先、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修改理由:突出产业在旧改中的地位。

 

四、第四条【总体目标】

原文: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强化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弘扬生态文明、保护历史文化,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文化传承、生态宜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修改意见: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历史文化、强化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弘扬生态文明,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文化传承、生态宜居、交通便捷、生活便利。

修改理由征求意见稿多次特别的强调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性,建议将关于历史文化描述的位置提前显得重视。

、第十条【总体规划】

原文: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重点区域、分区目标、规模和实施策略。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更新目标、规模进行分解落实,划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细化实施策略,明确市、区统筹级和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修改意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重点区域、分区目标、规模和实施策略。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更新目标、规模进行分解落实,划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细化实施策略,明确市、区统筹规划和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修改理由:原文“市、区统筹级”让一般群众较为费解,建议表述更为明确、通俗。

 

、第十六条【容积率奖励】

原文:在规划可承载条件下,对无偿提供政府储备用地、超出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

修改意见目前未有政策明确如何进行容积率奖励,建议明确奖励原则,比如是以面积对等或者价值对等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

修改意见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后面增加一条【项目拆补方案】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土地整合】

原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整合、成片连片开发的,应当将改造范围内多个权利主体、市场主体的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或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置换。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前款方式实现土地整合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

修改意见

(一)将“或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置换。”删除或整合到二十六条,二十六条有专门讲【土地置换】。

(二)“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前款方式实现土地整合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修改为“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前款方式实现土地整合的,由权利主体(或市场主体)签订土地整合相关协议或由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

修改理由

第2点修改后,主要考虑实操中有些土地整合未必需要政府征收,比如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相邻村的飞地需要整合的,这种情形政府征收也没有上位法依据,可以由权利主体之间签订土地整合协议,纳入改造范围。对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土地整合、成片连片开发的的,可以考虑采用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

、第二十五条【异地平衡】

原文:城市更新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统筹平衡:(一)由实施主体通过与该主体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等方式,将经项目实施方案批准的开发权益等价值转移;(二)由政府采取储备用地支持用作融资的,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和储备用地进行整体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办理供地,但储备用地用作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平衡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异地平衡】城市更新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统筹平衡:(一)由实施主体通过与该主体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等方式,将经项目实施方案批准的开发权益以评估后等价值转移;(二)由政府采取储备用地支持用作融资的,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和储备用地进行整体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办理供地,但储备用地用作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平衡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改理由

加入评估程序,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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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三十四条【物业权益固化】

原文:

涉及搬迁补偿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应当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在拆除房屋前将搬迁补偿协议报区更新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备案。搬迁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的主体等内容。

     修改意见: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搬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包括协议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搬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协议有效期、权利义务、预告登记约定、不得加改扩建、违约责任等内容。

涉及搬迁补偿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场主体应当与权利主体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在拆除房屋前将搬迁补偿协议报区更新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备案。搬迁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的主体等内容。

修改理由:

市城市更新部门制定搬迁补偿协议范本,对签订主体起到指导作用。对搬迁补偿协议增加“平等、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村民等权利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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