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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案例】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质证,法官可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佛冈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袁某某、黄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01-18

【案件事实】

原告:佛冈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

被告:袁某某、黄某某

第三人:佛冈县某银行

袁某某、黄某某系夫妻因欲购房而于200143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袁某某、黄某某二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屋。由于二人诉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交不起全部房款故双方协商约定该房款的首付及水电增容费共7万余元由被告在2003730日前付清且办理房产证和银行按揭的费用8000余元由某房地产公司代付。20057某房地产公司将袁某某、黄某某告上法庭诉称:上述7万余元和8000余元费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没有归还。办理银行贷款后被告在银行缴纳了23个月的贷款其余贷款由原告在该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根据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约定若乙方(被告)连续三到六个月未交供楼款经银行与甲方(原告)多次催交无效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已交的款项不予退回故请求法院判决袁某某、黄某某将购买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开庭时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质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依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将房屋归还给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所购买的房屋归还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将二被上诉人所欠佛冈县某银行的贷款还清。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约定若乙方(被告)连续三到六个月未交供楼款经银行与甲方()多次催交无效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已交的款项不予退回这一条对被告明显不利有违公平原则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原告认为这一条款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属合法、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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