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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魏济民律师接受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一周睇法》栏目组的采访,就杨箕村改造安置中拒迁户涉诉进行法律点评

2021-01-19

     本所主任魏济民律师接受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一周睇法》栏目组的采访,在2011年1月15日20:00播出(1月16日11:30重播)的《一周睇法》节目中,对杨箕村改造安置中拒迁户涉诉一案进行了法律点评。

在杨箕村改造中,98%以上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工作已经在进行当中,但由于仍有19户村民拒绝签订协议、拒绝搬迁,导致拆迁工作受阻。在已签约村民回迁心切,而村经济联社与拒迁户之间又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杨箕村经济联社股东大会决定由经济联社代表已签约村民起诉19户拒迁户,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收回拒迁户的宅基地使用权;2、清空拒迁户涉案的房屋;3、判令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给拒迁户。就本案,魏济民律师发表了其观点,他指出:

    1、本案拒迁户在宅基地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宅基地为私人所有。事实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显然,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宅基地仅享有部分的物权,特别是不享有宅基地收益与处分权,所以杨箕村拒迁户不能以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来主张宅基地所有权;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杨箕村经济联社只要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就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3、因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涉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房屋也应一并交给杨箕村经济联社拆除。目前,杨箕村拒迁户拒不清空交付涉案房屋,非法阻碍了杨箕村经济联社实现收回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可以依法诉请法院强制清空拒迁户涉案的房屋;

    4、原广州市天河区杨箕村民委员会经批准改制为杨箕村经济联社,原杨箕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改制后的杨箕村经济联社承受。根据广州市、区两级政府的批复,作为原用地单位和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杨箕村经济联社业已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经全体股东代表表决,以98%的高票率通过了《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杨箕村经济联社通过《补充安置方案》,符合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杨箕村经济联社有权对拒迁人的宅基地进行管理,并有权依法代表全体杨箕股东向法院诉请,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给拒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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