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企业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企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性约定。
根据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竞业限制规范主要是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期限。那么如果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企业是否就无法主张违约金?
真实案例
2016年1月13日,肖某入职Q公司。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竞业协议》以及一份《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应在合同期间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的一年的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肖某为Q公司销售员,在职期间私自销售了与Q公司经营的相同产品。
裁判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肖某与Q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约定肖某在职期间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肖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不仅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也包括肖某在职期间。
肖某私自销售与Q公司销售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损害了Q公司利益,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Q公司要求肖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民终872号
应对措施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竞业限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两年,但员工的忠实义务必然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认定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就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因此,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及违约金。
另,因竞业限制并非员工的法定义务(在职期间的董高监除外),只有协议约定方能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在职期间的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仍需通过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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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企业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操作:
1)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与其签署竞业限制约定,尽可能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或在劳动合同版本上特定设计了该条款;
2)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在职员工,应及时告知停止侵权,要求依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3)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属于违规行为,并可据此予以处罚,属于严重违规予以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