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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厂改造 | 公开出让or协议出让?

2021-01-19

​本文转载至:三旧改造政策库

一、政府收储+公开出让


01

适用范围

旧厂房改造中,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应由政府收储的情形包括:

1.改为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除外)。

2.改造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江黄金岸线”等重要珠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内。

3.改造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且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


02

获取补偿款


1.改为居住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

(1)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及以下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及以下部分,补偿款可按不高于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

(2)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以上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补偿款按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


2.收回整宗土地

补偿款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


3.预付比例

原土地权利人选择公开出让后分成的,原则上预付补偿款不超过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60%。


4.其他

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规划调整使土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而对于及时配合政府交地的,可给予补偿奖励。


相关规定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自2018年4月4日起施行)

(十四)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根据粤府〔2009〕78号文等相关规定,“三旧”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拟入库地块按照上盖物占地面积及30%比例返算可入库面积的剩余部分,可由政府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并对原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原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2.《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19〕5号,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

(十二)旧厂改造交由政府收回,改为居住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的,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以下(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可按不高于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以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该部分的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补偿款。

本条关于工改居/商的补偿款。


(十三)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本条关于整宗土地的补偿款、补偿奖励。


(十四)市场评估价的有效期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执行。补偿款支付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权利人自行协商。原土地权利人选择公开出让后分成的,原则上预付补偿款不超过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60%。

本条关于预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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