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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收藏丨合作企业退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该如何操作呢?

2021-01-19

2020年8月1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第82号公告,就拟出台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于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的退出问题,《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定了3个条款,规定合作企业不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改造有效期内放弃投资建设,或者在项目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或者因合作企业的原因致使项目拆迁或施工滞后且不按要求整改,或者不按承诺引入产业、教育、医疗等资源或引入资源不符合约定或引入产业的产出效益不达标的,由村集体或者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分别按招商文件、合作协议或监管协议的约定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9月15日,《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出台,其中第18条规定:“加强合作企业管理,完善引入退出机制。……对于未按监管协议和承诺书落实的,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按强制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处理。”


《引入及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和穗字〔2020〕10号文仅规定了合作企业因违约退出旧村改造项目的情形,对于合作企业因其他事由不能继续推进更新改造工作时如何退出改造项目的问题,则无相应规定。市、区两级政府现有其他城市更新政策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这是广州市城市更新领域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法律问题。


01
问题的由来


目前,广东省、广州市及其辖区三级政府的城市更新政策,对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如何引入合作企业,着墨较多,但对于合作企业如何退出的问题,在制度上是有缺陷的。是不是在政策上完善此项制度意义不大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且看广州市的下列政策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第(十四)条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计划以及股权合作、土地转性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原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穗旧改办〔2012〕71号)第六条第(二)项第2小点规定,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自改造方案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能取得9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批复自行失效。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2015年广州市政府令第134号)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时限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限完成拆迁安置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1+3”政策)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3年内仍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重新报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经批复后,在3年内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的,批复生效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19日发布,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批复后,实施方案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在3年内经村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表决通过,且补偿安置协议应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若在3年内未达到该比例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重新报批。”


从上述系列城市更新政策可知,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引入合作企业后,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若最终无法如期完成有关更新改造表决事项,未能满足行政审批要求时,合作企业就要面对如何退出改造项目这一重大问题。


此外,根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1+3”政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旧村庄合作改造类、自主改造类项目可以按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两阶段分别引入合作企业。这意味着,当一个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引入两个合作企业分别承担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工作时,如期完成土地整理工作的合作企业退出改造项目自然按合同约定处理即可,但对于无法依约完成土地整理工作的合作企业,尤其是当不能完成土地整理工作不可归责于合作企业时,合作企业怎么退出旧村改造项目,倘若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合作企业来说,局面是相当不利的。

02
他山之石


广东省政府或者其他地市政府有可资借鉴的规定呢?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第18点规定:“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市场主体已征得第16点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主体同意,但项目仍难以推进,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经核定的市场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也作了相同规定。


这是迄今为止检索到的合作企业退出改造项目最具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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