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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专栏 第四期

2022-06-0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发生具有反复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一旦疫情发生,属地政府会启动区域性的管控措施,在此情势下,属地企业如何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为此本所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劳动用工热点问题以解答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些许建议。


问题:广东地区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解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

 

广东省司法文件规定: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联内容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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