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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络直播带货中发布失实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

2023-06-19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申某在某店铺经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某福·黄金”直播过程中,下单购买5件足金金条吊坠,单价299元,总付款1495元。某店铺在直播画面中的商品详情显示:商品标题“足金金条吊坠”,主材质“足金”,重量1克,款式“吊坠”。商品随附的“足金吊坠”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总质量“1.30g”。申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足金金条吊坠”不足称,经送检测重量仅为0.29g。申某认为某店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店铺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申某收到的涉案足金吊坠重量仅为0.29g,明显少于直播过程发布的商品详情页上介绍的重量1克,更远少于商品随附的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的总质量“1.30g”。某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涉案商品,即通过故意告知虚高的质量情况以增加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可能性,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某店铺向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申某退还涉案商品。

律师点评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崛起,许多企业试水直播带货营销,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大众消费模式,但销售者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可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否则会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回归到本案,申某收到的涉案足金吊坠重量仅为0.29g,明显少于直播过程发布的商品详情页上介绍的重量1克,更远少于商品随附的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的总质量“1.30g”。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其通过故意告知虚高的质量情况以增加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可能性,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销售者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的构成欺诈,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直播营销环境,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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