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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二:潮州某污水处理厂BOT 项目

2021-01-21


(一)项目介绍

    水电某局拟与首创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潮州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工程投标,水电某局与首创公司联合体投标该项目,计划中标后由首创公司组成项目公司100%控股,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按中标条件计取污水、污泥处理服务费。水电某局负责工程施工。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污水处理厂以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无偿移交给潮州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项目BOT经营年限:25年(不含工程建设期);项目工期:350日历天。

 

(二)交易架构

 

(三)主要法律风险

1、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附件1-4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首创公司直接与水电某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标人应在潮州市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潮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污泥处理中心项目(厂区部分)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公司与水电某局签订合同

3、特许经营权协议是跟项目公司签订还是跟联合体签订?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4、零地价租赁是否违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二十)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PPP项目的立项审批是否已改为联审机制的规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四)经办律师: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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