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规范本所案件办理程序,充分发挥本所律师团队作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二、 本所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诉讼和非诉案件应当经过本所律师团队讨论。下列案件为情节复杂或重大案件:
(一) 案件部门负责人经办律师、部门负责人或本所主管业务主任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分歧的案件;
(二) 涉及重要客户、或客户的负责人及关系人、案件的处理会影响客户或客户主要负责人与律师所的合作关系的案件;
(三) 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 标的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案件;
(五) 律师费超过五十万元的案件;
(六) 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律师团队讨论的案件;
(七)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律师团队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 对符合第二条情形之一的,需要律师团队集体讨论的案件由经办律师提出,并与本所联系人员协调开会时间、地点。对符合第二条情形之一的,但涉及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委托人对案件有特别保密要求的,可以不经过律师团队讨论。高级合伙人安排进行讨论的案件,经办律师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讨论并提交书面回复。
四、 案件讨论由经办律师负责,协办律师或助理担任协助工作。案件讨论由经办律师主持,由高级合伙人决定需要参与的人员。
五、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或助理,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管业务主任决定。
六、 本所律师团队所有成员均应当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因外出办公或其他事项不能参加的,应当于会议开始前向主管业务主任请假,由主管业务主任决定是否批准。本所律师团队中律师和助理参加讨论会议的,应当列为绩效考核标准之一。
七、 经办律师应当于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前一日,将案情简介、经办律师初步法律意见、争议焦点、需要讨论或解决的问题(客户需求)、重要证据等情况告知并送达各位参加会议律师和助理。协办律师或助理负责协助经办律师完成前述工作。本所联系人员负责协助经办律师通知讨论会议时间、地点等。特别紧急的,经主管业务主任同意,可以于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前一日完成前述工作。
八、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案情简介、争议焦点、需要讨论或解决的问题(客户需求)、重要证据、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诉讼策略或非诉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九、 讨论案件时,由案件经办律师汇报案情简介、经办律师初步法律意见、争议焦点、需要讨论或解决的问题、重要证据等;协办律师或助理负责协助经办律师完成前述工作。所有参会律师或助理都应有自己明确的意见,并应积极发言参与讨论。主办律师发言应在最后,以免影响其他人观点。
十、 讨论会议前会议发起人应书写争议焦点、将案件资料和仲裁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图和非诉讼专项案件时间关系图发给参与讨论的团队成员和高伙(关系图须标明图表名称,以方框或圆框标明主体或事件等元素,指示线条上须进行说明标注,图表颜色以淡蓝色调为主),并提前准备调试好会议设备;每周例会后为固定的案件讨论时间,有需要的可按实际情况组织讨论会议,除非紧急情况,案件讨论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在开庭、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关键时间节点前)。案件讨论采取民主集中制、主办律师负责制、合伙人问责制的原则,一般案件按照主办律师意见代理,案件讨论后一般按照大多数律师意见(2/3以上)办理,但明显存在代理意见分歧的,主办律师可以申请主管合伙人讨论,如经办律师同意高级合伙人意见的,按照高级合伙人意见办理;如不同意高级合伙人意见,本所将另行指派经办律师代理。会议结束后,发起人应向参会人员发送书面会议纪要,纪要应包含各发言人主要论点、论据、论证思路,各参与人员应对会议纪要审查确认,或提出更正、补充意见。
十一、参加案件讨论的律师或助理等律师团队人员应对讨论内容保密,案件讨论结束后由经办律师负责将案件收回。
十二、案件结案后,应将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保存。
十三、本制度经本所高级合伙人会议通过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