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行业政策、标准、规范、规程。拟订我区建设行业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区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地产市场;指导和监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对全区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咨询机构等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批、备案,并对其资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协同、配合市住建部门对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配合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推广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配合开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配合市住建部门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城乡危房改造工作。
(七)研究和制订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并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标准,协调和指导各街道(镇)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组织协调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大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并按规定负责全区环境卫生工程配套设施的审批、审核、报批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市城区经营清扫、保洁等经营性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编制环境卫生专用机具的购置计划,开展环卫科研,逐步实现环卫工作机械化、现代化和生活废弃物处理无害化;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市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教育,并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罚;按授权,调动区各城管职能部门的执法队伍;负责对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市容环境卫生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在我区职能范围内具体指挥和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区担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检查、指导、监督各街道(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总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协调市、区部门之间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协调的事宜。
(十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管理区城市管理监察队和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十二)贯彻国家交通运输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不含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职责)。
(十四)管理属下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