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规章的备案、解释工作,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指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织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承担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合法性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检查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
(六)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八)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指导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