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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济民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就“26万限量车位引争议”中有关《物权法》车位权属问题给予法律解答

2021-01-19


26万/个限量售车位引争议
大洋新闻 时间: 2007-10-2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张顺美
      本报讯 (记者张顺美)昨日上午,天河某小区销售中心限量发售车位,引起业主强烈不满,临时业主委员会代表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多方协商,最终暂停销售行为。据悉,下一步双方将进行进一步的磋商。
      上午约10时,该小区销售中心门前聚集了上百名业主。当业主拥进销售中心时,发现列出的289个地下负一、负二层车位,三分之二都贴上了已出售或不发售的红色标识,只有90个空余车位供业主选择。
      业主梁女士说,几天前听说发售价格是一个车位18万~22万元,第二天又听说要24万元,现在一看,最便宜的23.3万元,贵的要26.5万元。据业主们反映,物业公司要求购买车位的业主要一个星期之内全部付款,否则不能继续停车,这让业主无法接受。
      到底开发商能否出售车位?据了解,本次出售的是地下负一、负二层的车位,在业主的房屋合同上面并没有明确标明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业主们指出,物业公司发售车位前并没有咨询业主的意见。何先生说,去年他购买的是二期的房子,开发商承诺二期的车位“只租不卖”。
      在销售中心,物业公司陈经理表示,并不清楚“只租不卖”的承诺,此事与物业公司无关,纠纷出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在业主的强烈坚持之下,开发商派出一名代表前来协调,并马上暂停销售。开发商表示将与业主委员会进行磋商,解决问题。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魏济民说,《物权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业主要明确购房时的公摊面积到底包括哪些部分,如果在分摊面积上已经包括车位部分,那么车位产权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包括在内,开发商也要先征求业主意愿,才能对车位进行买卖。这个事件中,不排除开发商抬高价格,使业主无力购买,从而再进行转让出售。对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争取利益,有过半数业委会代表一致同意就可以阻止销售行为,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的话,业主个人也可以单独维权。(线索提供:徐先生,奖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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