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魏济民律师、宁强律师所著的《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中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文被《广东律师》第196期收录于“法律实务”栏目。
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中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理论界探讨不少,但由于违约责任说和缔约过失责任说之间的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此文首先分析违约责任说和缔约过失责任说的依据,指出其中的不足,再引入预约合同的理论,论证若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被认定为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则不仅能够消除预约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的问题,更能有效地弥补违约责任说和缔约过失责任说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