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律房律地 ,作者许艳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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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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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非村民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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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们是村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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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非村民拆迁补偿权益分配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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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在土地征收与旧村改造中,当然的村民与当然的非村民之间存在着模糊地带,诸如“外嫁女”、“上门婿”等,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各方对其是否具有补偿安置资格难以达成共识,各地因此出现许多补偿安置权益的纠纷。
壹
从一则案例说起
(一)案情回放
原告王小红(女)原系商河县许商街道靠城苏家村第一村民小组成员,出嫁后未将户籍迁出苏家村。2017年苏家村土地被商河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政府实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购置商品住房。商河县许商街道靠城苏家村民委员会及苏家村第一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载明“......王小红已不属于苏家村村民小组成员”。由商河县人民政府组建的商河县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王兴存(系王小红之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未对王小红载明补偿安置事宜。王小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商河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随后,王小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情审理
1、一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王小红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限定的补偿安置条件,因此原告王小红诉请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王小红的诉讼请求。
2、二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为,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补偿安置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其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补偿安置的条件,应当在综合考量其户籍、生活生产状态、基本生活保障基础、是否履行村民义务、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以及村民大会意见等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断。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王小红婚前系苏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至2017年4月拆迁时其户籍仍然在苏家村。在被上诉人没有查清上述考量因素的前提下,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案例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