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随着新冠疫情被逐渐控制,全国多地(除湖北省外)下调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这预示着全国的各行各样都陆续进入复工阶段。对于广大的施工单位来说,也将迎来其春节过后的复工潮。然而疫情仍在继续进行,并预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持续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此次新冠疫情对施工单位来说,到底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施工单位又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尽可能降低疫情带来的风险?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上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关于本次新冠疫情对于施工单位的影响及风险承担原则。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疫情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工期延误。由于疫情的防控措施导致项目施工人员暂停施工或者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返回工地开工建设。兵马虽然未动,但是粮草往往先行。被疫情耽误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应当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在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做法。
从司法角度来看,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遭遇到疫情等事先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也无法避免的外力因素导致的原定施工计划有变,法院首先会判断该外力作用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认定。认定为不可抗力后,会进一步要求举证证明该不可抗力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是否造成实际影响,影响的程度如何。接着,会寻找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规则来确定对于确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后果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原则上遵循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定或者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由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原则上,本次新冠疫情造成的工程延期的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广大施工单位也请注意存在几点常见的例外情况。
第一,新冠疫情未对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产生实际影响。前面陈述的大部分法院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思路时已经提到。在认定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后(全国人大已于2020年2月10日明确此次新冠疫情足够达到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需要认定该不可抗力对于具体的施工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若并未能举证证明对于具体施工合同履行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施工单位关于工期延期的主张。(具体案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的(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738号广州名盛房地产公司与黄月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合同有其他约定的。如果合同有约定,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精神,具体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条款可作为在疫情发生下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平日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协商与约定,减少侥幸心理、对相关条款的权益予以重视。
第三,新冠疫情发生在施工单位延迟履行后的情形。若由于施工单位导致工期已经违约,然后又碰上了类似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情形,此时的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过错在先。如果施工单位早早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期,就不会有后来的延长性损失。虽然该损失同样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是由于它不满足不可避免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支持的。
关于施工单位在本次疫情下可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针对仍在持续的疫情,广大的施工单位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一,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及时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发包方。一般来说,承包合同中会对不可抗力发生时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有约定按照具体约定操作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也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尽快时间内通过书面通知向发包方主张。
第二,除了书面通知外,也应当同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以及不可抗力对于具体的施工合同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影响,例如:政府部分出具的复工要求、复工通知等政府性文件、劳务以及施工相关人员不能返工的证据、分包单位(如有)出具的声明等。
第三,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同时组织人员将停工损失计算出后来,尽快作出索赔通知。同时附上损失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这里有个基本的小技巧,以上发送给建设单位的文件最好都能自留原件的存档。将副本或者复印件发给建设单位即可。
以上是针对施工单位在本次疫情下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风险以及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到施工单位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高施工单位的风险防范能力。希望疫情能够早日过去,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将与大家共克时艰,一起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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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年3月9日
作者:曾妮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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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文涵
审核/李东壁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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