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释》(二)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二)送审稿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
本所律师通过对当前最新案例的综合分析,认为《解释》(二)审议并原则通过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解释》(二)紧扣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截至2018年10月30日)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共计295份,其中判决43份。[1]本所律师重点分析了43份判决,排名前三位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款的支付及认定、合同效力认定和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的支付及认定共有判决28份,占65%,具体可细分为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支付条件是否达成的认定、工程款的计价依据、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付款主体的确定等。合同效力的认定共有判决9份,占21%。优先受偿权共有判决8份,占19%,具体可细分为优先受偿权权利是否享有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除了以上排名前三位的纠纷外,还涉及鉴定的申请、工程质量的认定、竣工验收、逾期损失赔偿、已完工程量的计价、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等。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解释(二)的内容基本上全部覆盖了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必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裁判规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已广泛适用,今后解释(二)将与解释(一)一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截至2018年10月30日)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43份判决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中排名前三位的全部出自解释(一),分别为解释(一)第17条、解释(一)第18条和解释(一)第1条。43份判决,其中解释(一)第17条在19份判决中作为裁判规则,解释(一)第18条在19份判决中作为裁判规则,解释(一)第1条在16份判决中作为裁判规则。
解释(一)自2005年实施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作为主要的裁判规则,而且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规避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相信解释(二)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更进一步推动建设施工领域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