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对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对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等切身相关的各方而言,尤其是已经落实或正在执行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SPV公司,鉴于前期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的先天缺陷,PPP政策频发,执行阶段的经验缺乏,如何提前识别可能会发生的各类风险、如何平稳实施绩效考核、如何对项目各方予以专业指导、如何使项目顺利健康的、平稳高效的、合法合规的推进,则成了目前各方最为重要的任务。
编者通过对全国62个已经实施3年的执行阶段PPP样本项目进行深入的实务调研提炼,形成了覆盖识别、准备、采购、执行阶段的关于PPP咨询、商务、法律、合同、执行等实务问题在内的核心问题库,并形成总结和建议,希望能对PPP执行阶段中的受众有所裨益。
在传统工程项目模式中,建设方一般都是在施工图纸出来后,通过工程量清单来进行招标,其项目范围比较精准,后期实施中即便有所变更、签证或索赔,一般也很难出现超概的问题(超出概算10%以上)。但是PPP项目模式下,由于实施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都比较短,很难准确界定项目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再加上PPP模式前端识别阶段、准备阶段和采购阶段的程序相对冗长,所以留给规划和设计的时间周期几乎会压缩到极致,这就直接导致了总投资的不准确,于是超概问题成了PPP项目中最为典型的高频问题之一。
由于超概的后果相对严重,超概后的处理流程相对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应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提前规避,尽量避免发生超概事实。
从样本项目的统计来看,超概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方实施机构的需求发生变化,增加硬件设备、增加项目范围、提高质量标准,或此前在项目体量确定过程中,人为的减少了部分子项(为了符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要求,人为减少了部分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子项,从而降低总投)等。
这是实践中出现频率非常高,但往往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应如何去处理?以什么为依据?
在现行PPP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关于PPP项目超概算的处理办法,故实践中依然采用传统工程项目超概算的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第三条规定: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详细目录参见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规范违规行为。”
该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