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9年2月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正式施行之日,也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开设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合辑发布之日。
最高院于2019年1月3日发布该解释后,我们团队即在本公众号开设了精读专题栏目。二十六天的笔耕不辍,二十六个条款的逐一解读,形成了这部近10万余字的合辑。古人有言:“一年之计在于春”。正值冬将去而春欲来,我们特将26篇精读文章进行分类汇总,与读者朋友们共享,也期盼后续与读者朋友们有更进一步的交流和探讨。
★ 目录 ★
一、关于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以及合同约定与中标合同不一致问题
二、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三、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赔偿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单位或个人借用资质情形下的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五、关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六、关于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
七、关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出反诉的合并审理问题
八、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问题
九、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
十、关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问题
十一、关于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十二、关于诉讼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法院不准许工程造价鉴定的问题
十三、关于诉讼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但未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法院准许工程造价鉴定的问题
十四、关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就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处理
十五、关于法院准许鉴定后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以及对争议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问题
十六、关于法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以及鉴定依据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