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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中环节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合规要点整理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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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定义和区别



(一)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定义

土地储备,在国土资规[2017]17号文中《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具有其明确的定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这里,我们将土地储备简称为“储存以备供应”。它主要包括①依法取得土地(征拆收回)、②组织前期开发(七通一平[1]),从而进行③“储存以备供应”。


“土地一级开发”一般是指出资实施征拆建设并出让土地获取收益的行为,但它并不是一个正式用语,在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这样的部委文件中几乎从没见过。


(二)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区别


土地储备与土地一级开发,都含有①依法取得土地(征拆收回)、②组织前期开发(七通一平)的过程。


土地储备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区别,在于之后的环节中,土地储备工作进行③“储存以备供应”,然后,土地一级开发进行“出让获取收益”。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有没有“土地交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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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委托环节


(一)征拆收回和七通一平的委托


按照17号文的表述,土地储备业务范围包括①征拆收回、②前期开发(七通一平)两个重要环节,从而进行③“储存以备供应”。


虽然,财综4号文[2]规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但是在客观上,对于①征拆收回、②前期开发(七通一平)两个环节,储备机构均不能独立完成,现实操作中,拆迁和七通一平建设,基本上是分别委托给住建部门下属的拆迁部门和建设部门来实施的;


所以,也只有“储存以备供应”环节能够由储备机构独立完成;当然,交易环节是必须由国土资源及财政部门来完成的。


(二)委托环节重要的定义辨析


 4号文关于“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定,是指其他机构不得从事全程的土地储备工作,也不能从事全程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特别是不得开立、持有、抵押土地储备证;更不能组织出让土地,也不能享有土地收益分成。


因此,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储备,均不能整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范围中。


但是,并不能说4号文完全禁止了平台公司从事“土地一级开发或土地储备的其中环节”,因为在现实操作中,①征拆收回、②前期开发(七通一平)两个环节本来就是委托出去操作的,目前看,也不大可能由土地储备机构独自完成。 

七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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