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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借款给公司,小股东有权说“不”?

2021-01-19

(源自公司法权威解读,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原标题《大股东为弥补公司亏损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在出资义务之外另行向公司借款,该决议效力如何?》,正文设计样式及标题版权为同道摩金。)



阅读提示


商场有风险,创业需谨慎。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在所难免,但是对于亏损弥补的方案,大股东不可滥用多数表决权,在小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额外设置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义务。


本文即是一则股东会决议单方设定股东借款义务被判无效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在出资义务之外向公司借款以弥补亏损,属于公司单方设定股东借款义务,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内容违法,当属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14年12月9日,上海文化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吴玉婷与顾园莉。其中顾园莉认缴出资25.50万元,持股51%;吴玉婷认缴出资24.50万元,持股49%,二人出资时间均为2024年11月19日。


二、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2016年1月14日,上海文化公司向吴玉婷寄送通知召开股东会。2016年2月27日,上海文化公司召开股东会,顾园莉到会,吴玉婷未到会。该次会议作出弥补亏损方案的决议:


因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资亏损18.5万元,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弥补亏损,顾园莉承担51%,即92,239.64元;吴玉婷承担49%,即88,622.40元;鉴于亏损部分已经先由顾园莉足额垫付,请吴玉婷在2016年4月28日之前,将上述资金足额汇入公司的基本账户。该决议由代表51%股权的顾园莉同意,吴玉婷弃权。



四、2016年4月13日,吴玉婷向上海文化公司寄送的律师函,内容为:上海文化公司未对经营亏损原因进行详细说明,且违反法律擅自作出要求其额外出资填补亏损的决议,故要求对公司经营亏损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撤销股东会决议。


五、此后,吴玉婷以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经营亏损进行额外出资的内容属于公司增资,应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侵害了个人财产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六、本案经上海青浦法院一审,判定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裁判要点


本案中,上海文化公司决议通过的弥补亏损方案并非以企业利润弥补亏损,而是要求公司股东借款给公司以偿还公司债务,其实质是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借某关系,此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关系须以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股东会决议中的弥补亏损方案是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设定了股东的借款义务,在出借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了借款关系,侵犯了出借人(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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