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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聚焦广东旧改新政8大亮点

2021-01-19

(转载至:城改新风向

PS:承载着社会热切期望、承担着破解难题任务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在万众期待中隆重登场。该文共5580个字,十二个条文,是近年来一系列“三旧”改造政策文件中属于篇幅较短、条文较少的一份文件,建议转发收藏以便后续翻看。


常言道,“浓缩的都是精华”,71号文直面敏感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操作性的凌厉措施,可谓“刀刀到肉、针针见血”,为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


71号文锁定旧改实际工作中的规划、审批、土地整合、地价、税负、动迁僵局、监管等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制定了解决措施与处理方法



以下是律房律地关于这些措施、方法的梳理与解读,希望对广大旧改从业人员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有所裨益。 


亮点一

以多数决为依据,协同破解动迁僵局。


由于旧改动迁不像政府征收那样有法定的强制程序做后盾,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钉子户”的积极性,这是当前旧城改造举步维艰、旧村改造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以往的旧改政策文件,无论是省的文件,还是各地市的文件,鲜有实质性涉及动迁,尤其是“钉子户”问题。71号文第16点以“多数决”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探索“政府裁决、司法裁判”之解决“钉子户”模式,为打破动迁僵局找到突破口。


该模式具体内容可简要表述为:由市场主体实施的旧城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如果大多数产权人持赞成意见(即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少数人产权人持反对意见(即不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持赞成意见的多数人(可以是全体或任一部分,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人)可以持反对意见的产权人为被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就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主要是补偿标准)作为判断,如认为合理的,可同时依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限期搬迁。对于此政府裁决,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未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的,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第一、二情形分别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多数决”和“业主多数决”,第四情形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自治多数决”(需要指出的是,71号文并未采用一些地级市采用的80%的多数比例,而是采用许多立法常用的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比例),第三情形则是对多个地块的特殊情形所作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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