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至:城改新风向)
PS:承载着社会热切期望、承担着破解难题任务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在万众期待中隆重登场。该文共5580个字,十二个条文,是近年来一系列“三旧”改造政策文件中属于篇幅较短、条文较少的一份文件,建议转发收藏以便后续翻看。
常言道,“浓缩的都是精华”,71号文直面敏感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极具针对性、操作性的凌厉措施,可谓“刀刀到肉、针针见血”,为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
71号文锁定旧改实际工作中的规划、审批、土地整合、地价、税负、动迁僵局、监管等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制定了解决措施与处理方法。
以下是律房律地关于这些措施、方法的梳理与解读,希望对广大旧改从业人员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有所裨益。
亮点一
以多数决为依据,协同破解动迁僵局。
由于旧改动迁不像政府征收那样有法定的强制程序做后盾,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钉子户”的积极性,这是当前旧城改造举步维艰、旧村改造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以往的旧改政策文件,无论是省的文件,还是各地市的文件,鲜有实质性涉及动迁,尤其是“钉子户”问题。71号文第16点以“多数决”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探索“政府裁决、司法裁判”之解决“钉子户”模式,为打破动迁僵局找到突破口。
该模式具体内容可简要表述为:由市场主体实施的旧城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如果大多数产权人持赞成意见(即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少数人产权人持反对意见(即不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持赞成意见的多数人(可以是全体或任一部分,也可以是其中的一个人)可以持反对意见的产权人为被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县级人民政府就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主要是补偿标准)作为判断,如认为合理的,可同时依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限期搬迁。对于此政府裁决,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未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的,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一是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是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四是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以上第一、二情形分别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多数决”和“业主多数决”,第四情形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自治多数决”(需要指出的是,71号文并未采用一些地级市采用的80%的多数比例,而是采用许多立法常用的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比例),第三情形则是对多个地块的特殊情形所作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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