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是REITs申报和发行的关键内容,判断一个REITs项目是否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最直观方法是查看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以下简称“586号文”),《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附件2)(以下简称“证监会49号公告)的要求,REITs项目的申报、基金注册和专项计划注册阶段应当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文以基础设施REITs申报和注册环节必须提交的三份法律意见书为切入点,总结和梳理基础设施REITs法律意见书应当核查和验证的项目,对REITs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体系进行说明。
特点一:REITs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所谓证券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由此可知,REITs中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REITs项目的申报、注册登记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主要针对基础设施转让的交易安排,REITs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特别针对基础设施底层资产转让行为进行核查,并对其合规性做出判断,因此,REITs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是证券法律业务和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业务的结合。特点二:律师事务所在REITs中的角色属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对出具意见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此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16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知,在REITs的法律意见书中,委托方(原始权益人等)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律师事务所仍应对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如律师事务所因未尽勤勉尽职调查义务,未能对相应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做出提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点三:律师事务所对REITs中基础设施项目的查验,应当亲自办理,不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由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对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等信息应当亲自现场调查核实或经由官方途径完成调查核实。(二)REITs项目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三份法律意见书第一份法律意见书由原始权益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属地发改部分申报项目。根据发改586号文的规定,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项目前,应随同申报材料出具由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二份法律意见书由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申请注册前应当根据证监会54号公告的要求准备法律意见书,并在在申请注册时向证监会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注册前准备,并在申请注册时提交。(1)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应当聘请律所就项目合规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54号公告13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2)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根据54号文14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时,应就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情况,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份法律意见书由专项计划管理人委托律所出具,用于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并向证监会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附件2) 第10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二) 计划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三)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 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五) 风险隔离的效果;(六) 循环购买 (如有) 安排的合法有效性;(七)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八) 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