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穗府令第134号)、《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为原则,做好复建安置资金的缴交、存放、划拨、支付和使用等流程的管理工作,保证资金管理平稳有序。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复建安置监管资金是指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纳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可预见费用、拆迁奖励、其他费用等。
本指引适用于番禺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改造的已批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指引。
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适用本指引;本指引印发前已经批复但还未完成复建安置区建设,未建立监管账户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适用本指引。
三、复建安置资金的缴存
(一)资金缴存人
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项目,由合作企业或项目公司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
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
(二)账户的设立
1.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立,用于复建安置资金的缴纳及存放,一个项目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账户。该账户开立的金融机构原则上由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从根据《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银行及金融机构积分计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番财(2018)62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广州市番禺区积分管理银行(具体名单以区财政局发布为准)中自主选取,具体操作如下:
(1)项目融资金融机构有且只有一家:当项目融资金融机构属于广州市番禺区积分管理银行时,则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于该金融机构开立;
(2)项目融资金融机构不止一家:当项目融资金融机构全部或部分属于广州市番禺区积分管理银行时,则由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从属于广州市番禺区积分管理银行的项目融资金融机构中确定一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的金融机构;
(3)当项目融资金融机构不属于广州市番禺区积分管理银行时,则由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从广州市番禺区积分管理银行中确定一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