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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篇】烂尾楼业主停贷“制裁”开发商的处理及最高法案例

2022-08-18

近一年来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已预售未竣工的楼盘成了“烂尾楼”,看到交收楼遥遥无期,购房的业主们抛出了集体停贷来“制裁”烂尾楼的开发商。


打响头阵的是江西景德镇的恒大珑庭业主,网上流出一份《景德镇市恒大珑庭全体业主强制停贷告知书》,随后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烂尾楼相继被业主们决定强制停贷。


据网友梳理,江西景德镇之后,河南新乡、郑州、商丘、周口、漯河,湖北武汉、江西南昌、湖南长沙、江苏宿迁等多地的烂尾楼盘,先后被业主决定强制停贷,烂尾楼的开发商涉及恒大、新力、绿地等房企,其中,恒大无疑是重灾区,其中,仅武汉恒大时代新城楼盘,涉及的业主就有5000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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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案例: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在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案中(再审申请人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一审第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王忠诚等三人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对此,法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建行青海分行,王忠诚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第二,关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九条载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该条款系建行青海分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给贷款人而非购房人(借款人)的情况下,建行青海分行拟定该条内容,意味着要求王忠诚等三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忠诚等三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王忠诚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忠诚等三人支付房款,越州公司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建行青海分行将王忠诚等三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越州公司,越州公司实际用款。


王忠诚等三人并不支配购房贷款,但需偿付贷款本息。如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王忠诚等三人取得房屋,各方权利义务亦可保持平衡。


但本案中,因越州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具体表现为:越州公司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王忠诚等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建行青海分行按揭贷款;建行青海分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越州公司、王忠诚等三人的债权;王忠诚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忠诚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综上,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明确:烂尾楼风险不应当全由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解除的,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二、律师点评

1.文中开头提到的烂尾楼业主以停贷“制裁”开发商的方式维权只是一种暂时的“施压性措施”,因为它是在购房业主未提出解除相关《房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的前提下不得以而为之。


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房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均有效且还在履行,其所谓的停贷行为并不能对抗贷款银行的正当贷款债权,换言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债务人即购房业主主张还贷。


2.但如果似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案情形,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房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解除的,则因购房业主对合同解除无过错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继续还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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