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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转合伙,导致员工持股平台陷巨额补税风波

2023-03-23

据财联社2023年3月21日报道,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士奥”),被税务机关追缴超十亿元(也有报道为超二十亿元)巨额税款。

凯士奥于2020年4月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据媒体报道,正是这次“公司转合伙”,导致了此次追缴风波。

2022年11月21日和12月5日,凯士奥收到有关税务部门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税务部门认为凯士奥的组织形式变更属于企业由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为此需要一次性征收所有股票(包括所有转换日尚未减持的股票,包括限售股)视同出售清算相关的税款。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所有的市场交易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进行股权激励、投融资以及其他商业交易活动时,务必要提前了解相关税收规定,防范税务风险。


相关规定

在本次事件中,税务部门追缴税款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稅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该通知第四条中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上述规定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税法中“企业重组”的含义非常广泛,与通常理解的公司法语境下的“重组”有所不同。对此问题,财税〔2009〕59 号文中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是“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中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次事件中,凯士奥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其持有的同花顺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如何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


由于同花顺公司系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因此其股票的公允价值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价格确定。据媒体报道,税务部门在约谈中明确,凯士奥本次补缴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日当天资产的公允价值,即以 2020 年 4 月 30 日同花顺公司的股票收盘价计算公允价值。


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明确的,由于通常不存在为非上市股权提供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非上市公司(包括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则复杂得多,通常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估值方法。具体操作方式可参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两种持股平台税赋比较

凯士奥由公司转为合伙的具体原因不得而知,在实务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是两种常见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可根据被投资公司本身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选择。

通常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更有税赋上的优势,但事实上哪种模式更省税,答案并不绝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利润分配

假如A公司将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之一的员工持股平台。 

1)如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个人的,从A公司获得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2)如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情形外,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适用上述规定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再向持股平台的自然人股东分红时,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因此,在两种模式下,如将A公司的利润最终分配到员工个人,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种模式没有差别。

二、员工间接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

假如员工拟转让持股平台中的股份或者合伙份额,间接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

此时,两种持股平台模式在税赋上没有差别。员工个人都需要适用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即取得股份或者合伙份额时的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股平台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

假设持股平台拟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获得500万元收入。

1) 如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从事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如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则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局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需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有限责任公司将股权转让所得形成的利润再向其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时,个人投资者还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情况,此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税赋最高可能为200万元(500*25%+500*75%*20%),综合税赋率达40%。 

因此,在持股平台直接转让股权这一环节,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税赋较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税赋更高。 

四、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被投资公司经营进入成熟期后可能有扩大股本的需求,这一环节更多涉及到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这种情况下哪种持股主体更省税?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实操中合并为一个环节,即不实际分配利润,而将利润直接转增,扩大公司股本。但在税收征管中,则仍视为两个环节,即被投资公司先向股东分配利润后,股东再将分配到的利润重新注资到被投资公司。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而言,视为利润分配环节应缴纳所得税,如前文所述,合伙人为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再投资环节不涉及税费。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如前文所述,其从被投资公司分配到的利润为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因此视为利润分配环节免征企业所得税。再投资环节也不涉及税费。

因此,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无需纳税,税赋为零,显然低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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