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据官方通报,截至2023年4月19日9时,本次事故已致29人遇难。
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孙海涛通报称,经查,北京长峰医院院长、副院长、总务科主任、施工公司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我国工程建设行业当前仍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事故频发。根据官方对本次事故的初步调查,施工过程中显然存在重大消防管理漏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仅包括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出租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施工设施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重点安全管理要素
本次事故目前已造成29人死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构成了“重大事故”。
第三条第一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此次事件中目前已被抓捕的人员有医院院长、副院长、总务科主任、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人员。那么哪些人员可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呢?上述法释〔2015〕22号文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经调查,某一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于该工程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责任,也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此次事故是否会牵扯到更多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
从总体来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是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影响最大的三类主体,但是工程建设的任何一个参与主体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对安全问题的忽视,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安全管理事关重大,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