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甲、谭某乙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133.4995平方米,包含三楼全层及四楼部分面积。谭某甲、谭某乙于2020年在四楼天台搭设光伏发电系统,并自行围闭建设玻璃房。王某于2021年10月与谭某甲、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房屋面积133.4995平方米,同时约定赠送光伏发电系统及围闭的铝合金窗。涉案房屋于2021年10月28日登记到王某名下。次日,黄某通知王某四楼围闭的玻璃窗已拆除。王某认为谭某甲、谭某乙、黄某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二是相对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谭某甲、谭某乙在四楼光伏系统下围闭玻璃房并予以展示,对房屋价格和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其后又为规避检查而自行拆除,尽管谭某甲、谭某乙称现已恢复原状,但综合诉讼过程中查明事实可知,在未完善合法搭建手续情况下,玻璃房仍存在被拆或被罚的风险。谭某甲、谭某乙作为出卖方,理应清楚玻璃房是否合法搭建,并应如实主动告知王某,但实际上却隐瞒此事,导致王某认为玻璃房为合法建设,继而签订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应予撤销。王某事前没有对玻璃房情况充分核实,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诱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谭某甲、谭某乙在所售房屋天台区域以架设光伏系统为名,行违建扩建之实,实际是以阳光玻璃房吸引购房者来达到提高房价、增加收益之目的,人民法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应予撤销。本案为广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存量房买卖交易中,为实现更高收益,卖方经常会以精装修、搭赠等方式来提高房价,如存在欺诈将导致合同可撤销,该案例对二手房交易双方具有警醒和提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