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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2024-11-20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于11月15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魏济民律师受邀参加此次论证会。魏律师针对停车场议价规则、停车自治管理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的规化建设使用管理活动等意见建议。


以下为魏济民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关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第十一条行业协会自律规范中增加业主代表与停车场协会和物业协会一起制定住宅停车场价格,体现供求双方平等协商价格。
增加停车场收费价格听证权,停车场业主一半以上对停车场收费价格标准有异议,政府应当组织停车场收费价格标准的听证会议,重新调整合理的停车场收费。
二、第二十条公共专用停车场条件第八项建议停车场条例设立专章鼓励国家支持绿色出行的新能源汽车停车场的发展和配套充电设施的详细内容。
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停车场地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包含使用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等多种方式。
四、第三十七条停车自治实施前提条件并不成熟,因为广州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成立不到30%的基层现状,导致停车自治最终被物业公司违规经营。建议停车自治设定排除条件,除人行道绿化带,道路双向通行不足八米单向通行不足六米,消防、医疗、无障碍道路,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外,可以申请小区自治停车场。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违反停车自治规定处罚规定,居住小区、村委会、居委会违反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区交通局、消防部门、区住建局、镇政府街道办等部门有权参考《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对个人车辆处罚1000~10000元,对单位组织处罚5万~20万的行政处罚,否则目前居住小区、村委会、居委会的内部路违规停车交警和城管及物业公司没有法律手段管控,填补法律处罚的漏洞问题。
六、鉴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涉及普通百姓的民生问题,特别是第三十七条停车自治实施并不成熟,因为广州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成立不到30%的基层现状,导致停车自治最终被物业公司违规经营。建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到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办调研老旧小区的停车场管理现状问题。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

主任:魏济民

电话:13922122918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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