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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承租人确认按现状承租,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主张减少租金-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5)

2025-01-17

基本案情

出租人某管理公司与承租人温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按现状出租给温某,未约定租赁面积,亦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温某确认其在承租前已查看现场,确认知晓房屋现状。租赁期限内,因温某拖欠租金及水电费,某管理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温某辩称,房屋的实际租赁面积明显小于某管理公司在缔约阶段告知的房屋面积,故租金应按实际面积予以减少。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视为按套整体计租。且温某在承租前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房屋现状,故其与某管理公司达成按现状租赁、确定租金标准的合意,是建立在对房屋面积有清楚认知的基础上。故温某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行业常见的计租方式有两种:按面积确定租金单价和按套整体计租。租赁合同通常会写明租赁物的面积与地址,但约定的租金标准并非“X元/平方米(或者‘亩’等面积单位)”,则推定为按套整体计租。即如果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则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将影响到租金的计算和支付;而如果租赁房屋系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房屋的认可。
本案中,温某在承租前已查看并确认知晓房屋现状,故其与某管理公司达成按现状租赁、确定租金标准的合意,案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按房屋面积计算,视为按套整体计租。本案为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确立了计租方式的认定规则,对承租人有违诚信的抗辩不予采纳,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培树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减少诉讼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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