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为资金保障的“依法征收、净地出让”新模式下,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需要经过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表决?对于此问题,现行城中村改造政策法规没有给予正面的直接规定。(一)在传统“三旧”改造模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村集体成员民主表决通过。
以作者所在的广州市为例,我们先回顾城市更新传统模式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第二十条,“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由区政府根据村民同意的表决稿形成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送审稿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同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第五条规定,“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等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综上,毫无疑问,在传统的“三旧”改造模式,无论是私人物业还是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均需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
(二)城中村改造新模式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无需经村集体表决通过
202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印发,“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新模式正式出台。在“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新模式下,该模式下第一阶段工作相对应的是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新模式主要适用上述条文第(五)款成片开发而实施的征收行为。政府实施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可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起草、修改、审议通过,并不包含村集体进行民主表决环节。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研究修改方案。作者所在的广东省广州市,则就此作了更明细的规定。《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补偿登记;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综上,依照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以及地上房屋的,现行法律以政府主导,并听取被征收范围内权利人的意见,但不以被征收人表决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必须环节。
(三)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有利于征收实施
在征收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如广东省中山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组织了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程序;还有广州市白云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同样采取“依法征收,净地出让”模式,虽然按照法定程序,无需村集体民主表决程序,但同样安排了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表决环节。究其原因,引入集体民主表决程序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被征收人配合项目的实施执行,有利于表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最终有利于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动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