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其听证程序对于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关键作用。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往往需要委派代表参加,而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受托参加听证这一情形是否合规,不仅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听证是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同时,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若不能参加,则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受托参加听证的合规性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受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具有一定的合规性。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而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范畴。他们参与听证是基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表被申请人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等活动,符合行政复议程序中关于被申请人参与听证的要求。
从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行政复议案件中,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通常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直接执行者,他们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着最直接、最详细的了解。由他们受托参加听证,能够更加准确、清晰地向复议机构和申请人阐述行政强制行为的相关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信息,有助于复议机构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从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
虽然执法人员是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者,但在行政复议听证的框架下,他们需要遵循法定的听证程序,接受申请人的质疑和询问,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陈述和辩论。同时,复议机构会对整个听证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并不会必然损害申请人的权益,反而有助于申请人更全面地了解行政强制行为的依据和理由,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存在的争议
然而,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受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也可能引发一些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执法人员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者,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观念,难以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复议案件,从而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申请人可能会对执法人员的参与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其参与会使听证结果偏向被申请人,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解决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首先,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听证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应当严格把控听证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发言权利,对执法人员的陈述和举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其出现偏袒或不客观的情况。其次,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听证。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若执法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实例: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作用,持续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建设,促进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切实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2023年5月30日,东营市司法局就一起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召开听证会。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乃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同时,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本行政执法领域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审理旁听。由此可见,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受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已有先例。
结论
综上所述,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受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在法律规定、实际操作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合规性。虽然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加强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执法人员在听证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注重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作者/ 陈志坚、陈达桦 编辑/ 谢文涵 审核/ 陈熙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