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与集体经济制度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在此过程中,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并向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经济补偿的现象愈发普遍,但与此同时,资源分配领域的权利失衡问题也随之浮现。
在部分农村地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屡屡受损,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被无端剥夺,导致她们在城市化进程中错失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究竟“外嫁女”是否能够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土地征收经济补偿权利存在争议。
面对这一困境,国务院密集出台文件,2021年9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第四条第二项强调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以及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权益。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第55条 明确指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则是与宪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相结合,规定发包方不可以因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而收回原承包地。
同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以邹某与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为例,某某村民小组作出的《某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第二条规定外嫁女不能享有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实质上剥夺了外嫁女的经济权利。原告邹某女是村民小组的村民,且当地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其属于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该村民小组依法应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给邹某,处理并无不当。该小组主张邹某未居住生活在该村且没有承包地而不应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类似的,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大多数案例都是援引上述法条并作出相似判决,依法保障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这类争议的案件普遍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尘埃落定,彰显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因此,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应该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纠正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切实保障外嫁女在农村征地补偿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