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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华瑞兴就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2025-08-01

一、引言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市政协会的法律顾问,受市政协会的邀请就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本所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所,本所律师团队就该三份合同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二、具体修改建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


一、合同协议书

1、原条文: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 。

修改条文:2.合同价格形式:                      

建议:实际中合同价格形式较为多样,有些是固定的,有些是暂定的,故建议不需细化具体形式。

2、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建议增加价格调整机制。

增加条文为:3.若价格偏差超过10%的,合同价调整规则为:   

3、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建议增加价款支付特别约定。

增加条文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情形的,价款支付应当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

通用条款

4、原条文:1.6.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 7 天内及时通知监理人。

修改条文:1.6.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 7 天内通知监理人。

修改理由:已确定通知时间,及时二字画蛇添足。

5、 原条文:1.6.2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修改条文:1.6.2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并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3天内内作出决定。监理人或发包人逾期回应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修改理由:明确监理人报送时间及发包人作出决定的时间和逾期回应的后果。

6、原条文: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文件。

修改条文: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来往文件后3天内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文件。

修改理由:明确签收时间。

7、原条文:1.10.1 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全面告知承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条文:1.10.1 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应当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最少提前3天全面告知承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告知承包人需求的时间。

8、原条文:2,2,1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修改条文:2,2,1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发包人代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拒绝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后果。

9、原条文:第2.5条第2款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修改条文:第2.5条第2款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情形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当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

10、原条文: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

修改条文:3.2.1 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

修改理由:《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均要求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

11、原条文: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8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修改条文: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4天而不超过 8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修改理由:给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自行决定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

12、原条文: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修改条文: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挂靠、签订黑白合同等。

理由:充分罗列的违法分包情形。

13、原条文:3.5.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修改条文:3.5.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但扣除款项以应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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