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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建设工程中保修义务的承担

2021-01-18

 

“阴阳合同”建设工程中保修义务的承担

 

一、                                  要点提示

    某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施工不规范的质量问题,在主施工合同与保修合同主体不一致,且存在拖欠工程款、发包方擅自修改设计等因素的情况下,工程的修复责任该如何承担。

二、                                  基本案情

2005521,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苏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包某广场部分工程项目,其中包括该广场作停车场使用的楼顶天面。为取得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一直将其施工队挂靠于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某广场竣工验收后关于防水防渗部分的保修期为1年。2005121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关于取消天面防水层保护砂浆的通知》,称“考虑到投资成本和适应性,今决定取消天面防水层赏面的水泥砂浆保护层,其余构造工序按原设计施工”。该变更设计通知没有报告设计单位亦未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被告按照该通知的要求进行了施工。2006120,被告承包的工程通过验收。2007628,该广场被评为某市的优良样板工程。

由于原告拖欠被告的工程款,被告于200711月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赔偿相应损失。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082281028向被告发函,提出涉案工程出现了裂缝以及渗水,要求被告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被告则答复原告称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但对原告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表示愿意与原告一起实地勘察,并提出解决方案。20091020A公司发函原告表示愿意对保修范围的工程提供维修义务;2009113A公司将防水补漏施工方案发给原告。20091110A公司再次发函原告,要求履行保修义务,被告均不予配合。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关于涉案工程出现裂缝及渗水原因作出鉴定,已查清事实。201011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认为涉案建筑屋面板出现裂缝及渗水,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为造成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自然温度收缩为次要原因。同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原、被告的质询时称在鉴定过程中未考虑到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修改函件,认为原告与被告修改设计文件均有责任。

其后审理法院发函征询设计单位关于设计变更的事宜。设计单位函复称,取消天面防水层的水泥砂浆保护层不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经过日久使用,可能会产生渗漏现象。原告修改设计的通知,没有征询设计单位意见亦未经同意。

201057,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方案施工图》及《工程预算》,对修补工程需要的总费用进行评估。

 

三、法院审理情况

(一)、本案审理焦点

1、关于本案主体问题

被告答辩称,本案的起因是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看,其诉讼目的是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也就是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虽然其为《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但《施工合同》并不包含保修部分条款,对于涉案工程的保修责任认定,其依据是A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因此,对原告作出保修承诺的并非被告,而是A公司,故本案应当以A公司作为被告。

审理过程中,原告不同意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告,认为建筑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被告实际施工出现问题导致的,故只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2、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

2006110,设计单位签发了《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单位的检查结论:“工程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同日,勘察单位签发《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结论:“满足了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意验收”。2006120,被告挂靠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填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意见为:“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验收”;同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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