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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淘宝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基础

2021-01-18

黄雪华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组组长

杨文澜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201262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首次刊登拍卖公告,20127月淘宝网首次成功拍出两辆轿车,直至成稿之时,淘宝司法拍卖网已经吸引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百个不同层级法院“进驻”淘宝司法拍卖网。拍卖标的物涉及机动车、房产、资产、土地、林权、工程、无形资产等,成交价格也不断刷新纪录。2014114日,江苏某公司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在该网站拍出3.5亿余元,一举创下淘宝司法拍卖全国最高纪录,在淘宝“零佣金”政策的优惠下,买主因此节约了300万余元的佣金费用。随着“淘宝热”蔓延至严肃的司法领域,学界对淘宝拍卖的研究兴趣也逐渐增强。粗略回顾一下已有研究,笔者发现,学者们往往将淘宝司法拍卖网作为传统拍卖行的“替身”,并且局限于现行法律框架对该网进行拍卖业务的“合法资格”进行探讨。笔者将结合自身实践中的经验,试图对淘宝司法拍卖网的法律属性做一简单分析。

一、 淘宝司法拍卖的性质

淘宝拍卖会存在已久,而2012年成立的司法拍卖网,则是淘宝公司借助其原有网络平台在司法拍卖领域进行的大胆尝试。淘宝公司借助其位于杭州的地缘优势,获得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因而迅速在浙江省司法系统内推广。然后,淘宝开始主动邀请各地各级别人民法院进驻该平台,法院也可以主动联系该拍卖网,以获取该网站的一席之地。在获取进驻许可后,执行局法官可以将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发布在网站上,并设置起拍价、保留价(如有)、起拍日期等细节信息。待起拍时间开始后,系统自动识别竞买人身份,接受竞拍价格,同时将竞拍信息反馈到网站页面上。竞拍时间结束,最高出价人则获得竞拍成功。另外,除了标的信息、拍卖流程部分细节由法院自行决定,一切交由程序自动执行。整个过程中,淘宝并不会向竞买人或者法院抽取佣金。由此可见,淘宝本身并不是作为实体拍卖行的“替代物”而存在的,而是提供执行拍卖的“程序”和平台。

二、 淘宝司法拍卖的合法性来源

由于淘宝司法拍卖并不是作为拍卖行而存在,仅是提供执行拍卖的“程序”和平台,因此问题焦点就转变为法院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借助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了,在此细化成为以下几个小问题来探讨。

1. 法院是否必须委托专业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

拍卖指由专门机构主持,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出售,由不特定的众人出价争购,将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而司法拍卖,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以拍卖的手段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然而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法院拍卖的“职权”进行准确概括和规定。法院拍卖债务人财产的权力主要来自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44条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由此可见,民诉法对于法院变卖财产的规定比较宽松,可以由法院自行变卖或委托变卖,而拍卖方面却没有明晰的规定。

2. 法院是否有权自行组织拍卖?如有,是否可以使用网络平台?

而关于司法拍卖程序性规定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规定文件,包括2005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2007年《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规定》),2010年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委托、评估规定》”)等。要明确的是最高院无权立法,它的权力限于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补充,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仅限于对已有的人大立法体系的解释和补充。以上几份规定都是在2012年新民诉法出台前颁布的,因此依照的应该是当时的立法状况。2008年颁布的民诉法第226条就规定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可见,老民诉法指出了法院司法拍卖的一个传统模式,也即委托拍卖,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也可以不委托,法律没有做出任何硬性规定。

这里要提到的是,2005 年《拍卖、变卖规定》第3 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可以看做是法院系统试图对自身拍卖行为的一个约束。然而,2010年颁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学者认为,此举表现了最高法院在拍卖执行程序上的宽松态度,因而可以论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然而笔者认为这个观点乃对文本的误读。上文已经提及,最高院立法职权限于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补充。该规定颁布于2010年,而淘宝真正开始司法拍卖开始于2012年。最高院不可能提前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授权”。细读第四条,则可发现,规定依旧预设了“法院‘委托’拍卖”的前提。因此,第四条原意是,法院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在合法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这个拍卖的主体依旧是专业拍卖机构,而非法院自身。

淘宝司法拍卖的发展显然触动了拍卖行业的利益。在司法拍卖网刚开放不久后,浙江省拍卖协会就像浙江省高院投诉该行为违反。2012718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对此作出批示:“网络交易,是近十年才新兴的市场方式,过去制定的司法拍卖规定尚无网络市场的概念……要与省拍协加强沟通,告知网络司法拍卖仅为试点工作,省高院并未否定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的作用。”要看到,高院并未对网络拍卖的法律正当性做出正面回应。因此,不难得出结论,就现行法律而言,法院是不具备通过网络平台自行组织拍卖的法律条件的。

3. 网络拍卖模式能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司法拍卖?

齐院长在同样在718日的批示中提到:“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物资均可上网拍卖。比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古董、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等,可能仍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这段话说明,就目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而言,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

而从实践来看,当涉及价值高昂的标的物的时候,问题不仅仅出现在这个东西“能不能这样卖”的环节,还存在于“能不能卖出去”的环节。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主动打消了“能不能卖”的疑虑,土地房产已经成为淘宝司法拍卖网的大热门。然而,以广州、深圳两地为例,至今已有数十处广深地区的房产上网拍卖,起拍价在数百万到数千万不等,每次拍卖都会引来数千人围观,但是并且鲜有竞买人出价,并且至今没有任何一处房产成功拍出。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异地房产拍卖的不便利,都是导致竞买人无意参与竞拍的重要原因。按照拍卖法规定,一旦货品流拍,二拍三拍阶段法院即可降价处理——多次流派导致起拍价的大幅降低,这无疑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巨大损害。

三、淘宝拍卖的法律缺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地方创新和加强司法改革的态度来看,淘宝司法拍卖网作为新事物获得了高层司法系统的重视和信任,短期内很难受到法院系统的主动排斥。长期来看,互联网的运用无疑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助力器之一,但是也因其易操纵性、垄断性,在实践运用中不可不慎。

就实践而言,在传统的拍卖活动中,除了备案,还要将拍卖公告和委托合同报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派人在拍卖会现场监督。若拍卖成功,还要将买家的资料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报送工商部门。由此可见,“监督”在传统拍卖活动中是个重要的程序性要求。虽然淘宝网履行的并不是拍卖行的职责,而是作为一个交易的平台,为法院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并且承诺不会收取任何佣金,但是这并不表示整个拍卖流程不需要任何监督,但同样的我们不能用管理拍卖行的那一套法律机制管理淘宝。因此,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管理框架,则是对未来的立法者提出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题目。

再者,如果法院“单独”作为拍卖主体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那么整个拍卖环节由谁来监督?显然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当事人,但是现有的拍卖法监督管理机制仅仅是为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而设计的,法院独立举行拍卖活动显然与市场性的拍卖有着天壤之别。因此,这又是将来网络拍卖立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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