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一系列的条件。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资质审查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有关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资质进行事先审查的制度。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工程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高耸构筑物等共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剐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案例】
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认为: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认为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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