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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农村土地法定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1-01-18

作者:汤萍

一、 案情简介

2007,广州市xx镇A经济社村民陈某某土地性质为耕地农村集体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约为60每年每亩租金为3000租金每五年递增5%,承包时间20071120日至20521120止,共45

2013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陈某某于2013215日将上述6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

201812广州市xx镇委员会发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合同整改方案通知,并告知B公司:其A村经济社签订的协议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改为30年承包时间20071120日起20371120日止。

B公司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并认为承包起算时间应2013215日,即承包时间应为从2013215日起2043215日止

争议焦点广州市xx镇委员会要求将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由45年改为30年,并认承包时间的起算点20071120日,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 案情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分析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广州市xx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A经济社为发包方,陈某某为承包方。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 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B公司与陈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陈某某为转让方,B公司为受让方。

(二)争议焦点分析

依据2009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第(三)款之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该案件201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承包结束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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