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萍
一、 案情简介
2007年,广州市xx镇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就土地性质为耕地的农村集体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约为60亩,每年每亩租金为3000元,租金每五年递增5%,承包时间从2007年11月20日至2052年11月20日止,共45年。
2013年,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陈某某于2013年2月15日将上述6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
2018年12月,广州市xx镇委员会发出《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合同整改方案》的通知,并告知B公司:其与A村经济社签订的协议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改为30年,承包时间从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37年11月20日止。
B公司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并认为承包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2月15日,即承包时间应为从2013年2月15日起至2043年2月15日止。
争议焦点:广州市xx镇委员会要求将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由45年改为30年,并认定承包时间的起算点为2007年11月20日,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 案情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分析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广州市xx镇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A村经济社为发包方,陈某某为承包方。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 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B公司与陈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陈某某为转让方,B公司为受让方。
(二)争议焦点分析
依据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该案件201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的承包结束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