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继 2003 年 SARS 病毒肆虐之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让人们认识到滥食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现有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约束不足。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仅包括为食用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未全面包含其他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案据:
滥食野生动物会导致传染病爆发已是共识。近日,世界卫生组织人畜共患病和新发传染病联合诊断中心主任、著名传染病学专家维尔特·李普金来到武汉了解疫情后,提出了“一定要永久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并且对野生动物、家畜、屠宰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的建议。据专家研究,除了 SARS 和新冠肺炎之外,近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如 H7N9 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等,都和野生动物有关。本来人类和病毒直接接触的机会较小,但人类食用野生动物,则为病毒从野生动物向人类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2002 年和 2003 年爆发的 SARS 在全球造成至少 774 人死亡,8096 人感染;而本次新冠肺炎,据国家卫健委统计数据,截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 24 时,已导致国内 2118 人死亡,74576 人确诊。疫情无疑也给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了阶段性负面影响。在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之后,应该意识到,必须从源头切断病毒的传播链,打击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其中对于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应从刑法层面予以规制。
猎奇心理是食用野生动物的动机之一,越是珍贵的野生动物,对于食用者而言越有吸引力,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行为并不鲜见,比如媒体上曾多次曝光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的事件。近期已有科研团队指出穿山甲可能是新冠病毒潜在中间宿主,因此将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既保护了生态平衡和野生动物稀缺性,也有利于防止珍贵、
濒临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病毒。
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即为食用而在交易中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但该司法解释没有覆盖所有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食用从野生环境中直接捕捉的野生动物、在餐饮消费中点食野生动物菜肴等行为,并不属于通过交易而购买野生动物的情形。因此,目前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尚不够全面。
鉴于事态的严重性,自疫情发生以来,已有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因此,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应提上日程。
方案
一、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二、将“食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情形中,并比照捕猎、杀害、收购等行为,对食用行为作出合理的量刑规定。
议案提供人:魏济民(广州市越秀区人大代表)
联系单位: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922122918
日期:2020 年 2 月 20日
发表时间:2020年2月20日 作者:魏济民 高级合伙人 电话:18588938276 邮箱:weijimin@gdhrx.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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