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即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宗旨强调的是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但是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再次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既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完善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
案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我国现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98 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08 种,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1591 种及昆虫 120 属的所有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上述条文仅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并没有包含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也没有包含除了在交易中直接购买之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外其他非法食用情形,如食用从野生环境中直接捕捉的野生动物、在餐饮消费中点食野生动物菜肴等行为。因此,应对该条文予以补充完善。
可能携带病毒的各种陆生野生动物,如蝙蝠等应该说也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但包括蝙蝠在内的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目前尚未纳入“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方案:
一、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表述。
二、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中“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修改为:禁止食用本法规定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三、建议依据相关机构的前瞻性科研成果,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将蝙蝠等病毒宿主以及根据研究有可能携带病毒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目录中。
建议提供人:魏济民(广州市越秀区人大代表)
联系单位: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922122918
日期:2020 年 2 月 20 日
发表时间:2020年2月20日 作者:魏济民 高级合伙人 电话:18588938276 邮箱:weijimin@gdhrx.com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