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对于各个行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类企业都要面临同样一个问题:如何应对疫情对企业劳动用工产生的影响。本文立足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解析了一些热点法律问题。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一、文件依据
本文依据的自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广州市范围内产生效力的)如下:
二、主要问题
(一)招聘、录用和试用期
1.能否在招聘简章中设置“不招用来自重点疫区人员”等条件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设置“不招用来自重点疫区人员”等地域歧视条件,则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2.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新员工的录用
若用人单位刚向被录用的新员工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疫情爆发,用人单位是否能取消新员工的录用?首先需先分析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实务中倾向于将其视同为“要约”,只要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即生效。录用通知书生效后,对用人单位产生拘束力,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取消录用,即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发生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取消录用,否则如果拟录用人主张,则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当然,如果在录用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告知对方在用人单位在发生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有权单方取消录用,则用人单位可取消本次录用。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故用人单位如欲取消录用,可以在拟录用员工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送达拟录用员工。录用通知书如规定拟录用员工仅以电话、邮件、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确认接受录用即可,则录用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时,需在拟录用员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确认之前,向被录用人发出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录用通知书如规定拟录用员工须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用人单位处报到等行为发出承诺的,录用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时,需在拟录用员工作出约定的行为前发出撤销的通知,此种约定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
3.员工在试用期染病无法到岗工作能否相应顺延试用期
现行法律对该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大部分法院认定可以延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而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是第一次被发现,人类对其认知还是有限,从确诊、治疗、康复到最终返岗工作,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染病而导致较长时间无法到岗工作,则客观上缩短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进行考察的时间,因此为了实现试用期制度的初衷,相应顺延试用期的目的是合理的。
(二)复工
1、复工时间
在疫情影响下,员工复工时间应当以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为准,例外以用人单位注册地规定执行,即广东地区在2月10日才能复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故用人单位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关于复工时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中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故除特定的企业能够提前复工,其他企业均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关于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广东省省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2.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按时到岗的处理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按时到岗,系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