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浅见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刘浩明
前段时间,由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律师事务所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所结对”、联合为基层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现各律师所应该或多或少开始了前期工作,我结合所见所闻,对此项公益活动发表一些个人见解,略表敬意。
目前执业律师大部分都是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再往前追溯原因,探询一句:当初你们为什么选择攻读法律专业?我想大部分人当初都是向往法律的核心价值或魅力所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今,提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不但需要爱心,而且还需要勇气和毅力。所以律师执业与为社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有着共通的思想基础:为了关爱和正义。但仅凭这点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在实操层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我认为:心有多远,路就有多远。也就是说,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坚持以崇高的为民思想作指导,以不断夯实专业功底和善于总结经验的态度去面对基层服务,就能使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通俗地讲,打一场耗智耗力的持久战。
2007年11月21日、29日,我们所分别与天河区新塘街司法所、越秀区矿泉街司法所签订了“所所结对”协议,完成了横向联合的崭新尝试,为下一步政府与中介法律服务机构联手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铺好垫。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开展具体工作。在此之前,我所主任魏济民曾多次强调此项“所所结对”的崭新工程的重大社会意义在于,该活动的公益性占主要,为社会提供不计成本的宣普法律,务求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减少群发性矛盾和上访,引导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以及开展工作的艰巨性包括目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矛盾尖锐,纠纷琐碎繁杂,解决问题不能仅靠法律技术,而年轻律师或助理欠缺基层经验等。为此我们提前准备,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准备法律服务区域的综合情况。例如从互联网上搜集整理了新塘街和矿泉街的地域、经济文化和治安状况等信息,还有街道办事处及司法所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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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河区司法局举行的结对仪式上,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默介绍了他们所之前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经验,我受益良多。其中提到纯坐街式的宣普法律收效不大,以及为基层服务同时是青年律师自我锻炼的良机等,对我所下一步开展工作极具借鉴意义。
街道由村委或居委组成,律所与司法所今后也是围绕着这些对象服务。百闻不如一见,我与居住地的居委(京溪街梅苑居委)缪主任零距离接触,利用某个周六的上午详谈了片区中存在的群众矛盾特点、典型例子以及居委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感人事迹。从此我就对开展基层服务有了较清晰的认识,信心也足了。接下来我们每人写了一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计划,主任召开动员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级两组”的方案。三级就是“合伙人——专职律师——律师助理”的统筹分工模式。合伙人起协调、指挥作用;专职律师起主干负责的作用;律师助理起调查、传达等辅助作用。两组就是根据每人居住地与两服务区域的距离就近划分,形成了新塘街和矿泉街两个小组,并且还根据调查得来的信息初拟工作重点。例如矿泉街以治安及商铺租赁纠纷为突破点,而新塘街以土地征收和相邻关系为依归。我们还假设出现各种突发事件时如何应对,两组人员在需要时可跨组灵活调配。所有这些安排只是根据先前调研初步拟定,若情况变化,还将及时调整,务求达到方案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效果。
前期工作准备充足了,两批人员分别拜访了司法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听取他们对所在区域的介绍,互相交换意见,并初步拟定一些工作计划。例如在社区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活动;每周至少一次派人到司法所或街区值班解答法律问题,并根据实际收效调整方案与步伐。
本人分配到新塘街的小组,司法所刘宏所长给我们介绍了新塘村、沐陂村、凌塘村的详细情况,特别对情况复杂的凌塘村作了深入分析,对我们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提供极大帮助。科员杜俊协助提供了有参考意义的数据。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律师提供基层法律服务除了要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执着追求外,还离不开司法所同志对当地情况的熟悉、对政策的正确把握,而且在化解处于萌芽状态的矛盾时,后两者往往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街道甘主任对我们的工作寄予了勉励和厚望。我借此机会感谢他们的支持,并决心把工作做到位,为社区多办实事。
我们坚信,合作平台搭建稳了,工作持续开展就有把握了。心有多远,路就有多远。虽然为基层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是一场耗智耗力的持久战,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踏平困难,风雨过后见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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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11月29日“所所结对”刚一个月,我所在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经过与矿泉街司法所的联系协商,联合矿泉街劳动监察中队,于2007年12月28日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活动当天得到了越秀司法局领导和矿泉街领导的到场支持,前来参加的听众有百人之多,到场的主要是以酒店、酒楼老板以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主,也有商铺老板和劳动者。我所安排了10位律师到场接受课后咨询。《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活动非常成功,既达到宣传法律的作用,也让矿泉街民众知道和认识我所。通过这次活动,我们也初步了解到了街道民众的需求。很多单位主要问题都是人事和合同纠纷,尤其酒店业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甚多,也比较棘手。由于酒店业的员工流动性比较大的,酒店对员工了管理相对比较困难,导致了劳动纠纷频繁出现。也因为用人单位不了解法律规定,在管理上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用人成本增加。另外,民众个人的纠纷就主要在借款、继承、婚姻等方面。
2007年12月29日,在街道司法所、劳动监察中队和公安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终于在新塘街综合肉菜市场前的广场上开展了一次大型的群众法律咨询活动。据初步统计,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收押金、年底欠薪、工伤、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等方面。律师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为群众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了实际的帮助。除了劳动合同法咨询外,对一些群众日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房屋租赁、村民股份赠与或转让等,律师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并给出建议。粗略统计咨询者有三十多人次,对记录下来的案件我所事后经过整理分析,对部分咨询者进行了电话回访,以便了解咨询的效果。咨询将近结束时,我所与司法所刘宏所长、劳动监察中队简队长进行了充分交流,例如对新塘街的村民因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年底欠薪等成因及对策作了探讨。
3月22日,肖健律师与唐秀琼实习律师参加了矿泉街综治宣传活动,向村民介绍了律师为街道服务的意愿,也接受了现场法律咨询。接下来,我们准备往更深层次和司法所合作,准备在矿泉街举行一次宣传合同风险防范的讲座,这个活动正在紧张和有序地筹划当中。该活动将主要邀请企业参与,主要以合同制作、签订以及履行等方面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为重点。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可以提高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意识,也借此机会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我所常年与矿泉街司法所共同为社区提供完善法律服务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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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层提供量身订造的宣传手册以求亲切而卓有成效地宣传法律、化解基层矛盾、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是我所一贯的宗旨,去年我所也充分发扬了这个传统,务求为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奉献!我们根据几个月来的经验,结合街道的需求,即将出版一份具有街道服务特色的便民手册,其中主要针对在基层最多遇到的关于劳动、婚姻、继承、消费者权益、治安管理、物权、房屋租赁、商品房买卖、道路交通事故等等方面引起的纠纷,用生动显浅的例子配合简单的图案,务求使广大群众容易理解。便民手册将可以在街道公示栏展示,并置备于街道办公室和司法所供群众免费索取。
在定期值班方面,我们定在每周星期四下午到司法所为我们准备的办公桌,为上门咨询的群众解决法律疑难。由于我所律师现场值班的时间相对较短,所以都是集中解决一些专业性较强和疑难的问题,而很多的问题都由司法所在日常的工作中先行解决了,这正体现了强强联手,优势互补的合作特点。我们所住得较近的律师还不定期的走访,有需要时还可立即前往。在值班的基础上,下一步我们还与司法所的同志一起走访一些困难户,特别是本所方琼燕律师助理,帮扶89岁高龄老人李华,经本所决定,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工作。每一个个案,我们都抱着坚定的信念,尽量为老百姓提供最贴身和温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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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项活动,为“所所结对”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了有益的尝试。我认为最大的收获和体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基层法律服务把法律服务工作的环节大大的前移,不再是单纯坐在办公室里面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是与司法所通力合作,了解群众的疾苦,提供不只是法律的服务,还起着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第二、要最终达到息诉止讼的目的,还是要把当事人引导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两所结对有着非常好的条件,既可以解决群众当前的燃眉之急,也可以借此宣扬法律,带动一片,最终达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第三、所所结对也是律师到基层锻炼、增强法律适用能力并最终更好地回馈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先生在阐述美国律师业的历史与现状时指出,“一个职业律师具有的主要特点有: (1)博学的知识;(2)就具体事实适用实体法的技巧;(3)彻底的准备;(4)实践性的和审慎的智慧;(5)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祉。”在这五大特征中有四个特征是与律师的专业有关的,可见律师的专业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重要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拥有一个专业并不等于拥有专业精神,律师的专业精神是指一个律师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孜孜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以及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丰富和提升自己专业水平的与时俱进的状态①。刚入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对法律的实操能力还比较欠缺,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多是移植西方的法学成果,要结合中国的国情、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才能达到真正适用法律的目的。在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历,正是律师实习和汲取社会养分,总结经验和形成自己执业特色的良好机会。
毛泽东同志教育我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律师也是群众的一员,有回馈社会的义务。当律师拥有良好的素养和过硬的业务水平、社区中的群众能接受相对完善和实惠的律师服务时,我们就有充分的信心说我们社会成员是多么幸福,我们的社会是多么优越!
我认为,所所结对是一个良好的横向联合模式,此前的合作已初见成效,但离司法局对我们的要求,离构建和谐社会,真正达到法治的目标仍有很大的差距,我们所将一如既往,与司法所通力合作,为所所结对再谱新篇章!
注:①引自《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樊华著,《广东律师》2007(5),总第154期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