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迟延办理产权证及多收契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及返还多支付的契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采纳。
案情:
原告刘某委托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李律师为本案代理人。
1999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某花园6栋x房,建筑面积83.268平方米,成交价格为326938元;被告应于1999年12月14日前将房地产建成并正式交付原告使用;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九十天内,被告应协同原告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该《契约》经房管部门监证。签合同当日,原告交税2.25%即7357元给被告,2000年1月4日,原告接收了所购的房屋。原告在2000年4月1日前支付了全部房款326938元(其中220000元是银行按揭划款,原告已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给被告。2003年7月24日,广州市财政局出具了原告所购上述房屋的《契税完税证》,该证载明实纳金额为4904元。2003年8月1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原告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01年9月3日起至其协同原告办理原告所购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之日止的迟延办证违约金(按已付房款326938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收的2205元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1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点评:关于原告刘某诉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通过办理此案取得了胜诉,同时也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迟延办理房地产证的开发商给予一种有力制裁,也通过法律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