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20-38250681
返回

【华瑞兴案例】合同条款会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撤销 ——苏某甲、苏某乙与广州市荔湾区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01-18

【案件事实】

原告:苏某甲、苏某乙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

父子二人苏某甲、苏某乙于2003319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定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处住宅一套价格为50万余元。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27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应当由其提供的资料360日内应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此后苏某甲、苏某乙二人交齐了房款某房地产公司也于2004331日将房屋交付二人实际使用但是房产证拖了很久一直也没有办下来。

2006330苏某甲、苏某乙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原、被告约定的办证期(2004325日前)届满后虽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妥房产证已构成严重违约。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因出卖方的责任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若买受人不退房则出卖人按已付房屋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一条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予以撤销。最后原告称在合同中被告写明会在20037月之前完成对小区游泳池、会所的建设并以此为由提高房价但直到起诉时所谓游泳池、会所都尚未开始兴建。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之第十五条并判决被告在200671日为原告办妥房产证同时赔偿原告违约金9万余元。被告辩称:合同第十五条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且原告即使想行使撤销权也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延期办证并不全是被告的责任原告也有逾期支付房款的情形;楼宇内有游泳池和会所且可以使用原告以没有游泳池、会所为由而要求被告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赔偿违约金毫无理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等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提供必要文件协助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余元及赔偿金1万元。

在线留言Online Message

  • 华瑞兴公众号
  • 一滴水公众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6楼(人民日报广东分社)

邮编:510620

邮箱:unitedway@gdhrx.com

电话:020 38250681/38250276/38250576

官网:www.gdhr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