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人们对公司形式的认识逐渐加深,但鲜有人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形式清晰的区分,本文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介绍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区别,以及其治理结构等内容,期望读者可以通过本文较为全面地了解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独创,它是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三节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单列一节,规范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构成,表述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修订《公司法》第四节“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定义了国有独资公司。首先,国有独资公司明确了出资人主体必须是国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责任,出资人具有的排他性。其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是单独出资,具有唯一性,这就使得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明显地区别开来。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见,《国有资产法》第五条中,把国家出资企业分为四种,分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者的形式不同,前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者是公司。另外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国有独资公司以国务院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等。两者履行出资人责任是不同的,比如我们常见的某市财政局出资100%成立一家XXXX公司,那么该公司是否为国有独资公司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国有资本100% 控股且出资人只有一个,但依据《公司法》,只有政府出资并且授权本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才能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他的都只能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两种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公司股东不唯一,换言之,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参与共同构成,而后者股东唯一。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法》对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做了更加具体规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经营预算、资产监督等。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简称《条例》)将党的领导具体到法人治理的各个环节。根据《条例》设立党总支、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包括企业政治建设、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含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企业选任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等;《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如此设立监事会,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设立职工代表有利于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独资公司虽然特殊,但也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必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通性,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并且它们之间存在委托与代理关系; 同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也必然存在其特性。这些特性具体表现在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上。从权力机关层面上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家是其唯一的出资主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形成了国家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托行使股东权力的模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则按照股东意愿行使股东职权,不存在委托代为行使,除此之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东会的部分职权。从决策机关层面上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构成及董事来源有所不同。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不能只设执行董事,且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其余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一部分由职工董事构成。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如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且在《公司法》中对于职工董事并无强制规定。从监督机关层面上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且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人,监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任免,其余监事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可以不设立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3 人,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的,只需设一至两名监事即可,且监事会中也应当包含一部分职工监事。虽然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有上述诸多相同点,但治理结构中明显区别与一般公司的是党组织。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公司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经营决策等都要先经过党组织的讨论决定之后才能由其他议事机构讨论,其核心地位可见一斑。综上可见,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存在不同,其特殊性包括出资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法律政策等。因此,深入认识国有独资公司非常有必要,既要考虑其强大的实力背景,合同履行能力,也要考虑其特殊的治理结构。最好是有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助法律分析,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