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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购预售模式下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2023-06-20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的运营商,于2018年1月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预售服务协议》《委托收款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代为收取某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货款,在扣除货款6%作为平台服务费后,将剩余货款转给某商贸公司。同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期间,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某商贸公司下单购买14单摆件、吊坠等预售产品,共支付货款12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在相关产品未发货情况下,将扣除服务费后的货款支付给某商贸公司。因某商贸公司未按时发货,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网络购物合同,某商贸公司、某科技公司等连带返还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商贸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时发货,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有权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并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某科技公司作为某电商平台运营商和货款收款方,在消费者未收到货物时即向商家支付预售货款,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解除网络购物合同,某商贸公司、某科技公司等连带向陈某返还货款12万元及利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近年来,网络预售逐渐成为电商青睐的销售模式,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商家收取货款后不按时发货、拒不退款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2款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知,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销售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回归到本案,某科技公司作为某电商平台运营商和货款收款方,在消费者未收到货物时即向商家支付预售货款,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未收到货物时即向商家支付预售货款,未尽必要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典型意义在于有利于引导电商平台规范网购预售监管约束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零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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