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黄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飞行乐园体验滑翔机飞行项目,因滑翔机降落时与停放在跑道内的摩托车和小轿车发生碰撞,黄某和滑翔机驾驶员杨某受伤,小轿车、滑翔机受损。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某飞行乐园未按要求进行围蔽,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阻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或停放跑道,间接原因是某旅游公司使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未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违规超范围经营等。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杨某等赔偿损失33.9万元。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属于正常消费行为,不存在过错,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某旅游公司和杨某等合作运营某飞行乐园滑翔机飞行项目,属于违规和超范围经营,且未按要求进行围蔽,存在重大过错。事发跑道周围树立有“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的警示标语,但摩托车使用人和小轿车车主仍违规停放,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某旅游公司、杨某等应对事故承担70%责任,摩托车使用人和小轿车车主各承担15%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杨某等按其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22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时选择体验更有刺激性、挑战性和危险性的项目,对项目运营方提出了严格的资质要求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杨某等合作运营某飞行乐园滑翔机飞行项目,属于违规和超范围经营,且未按要求进行围蔽,存在重大过错。且其在运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黄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旅游公司违规营业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典型意义在于引导高危娱乐项目运营方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消费者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