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在我所代理的(2021)粤0104民初44985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情况。
2021年8月7日中午,刘女士一家四人分别先后进入涉案西餐厅,进入门口后是缓冲平台,由该平台的楼梯开始从一楼向负一楼走去,其中刘女士在右侧;女儿及其女婿在自己及原自己丈夫后面,当女儿听到其父亲喊叫的声音并来到摔倒地点时,看到刘女士已摔倒在负一楼地面。
刘女士摔倒后,其女儿拍了摔倒地方的照片,并打120电话,随后餐厅的经理也走到摔倒处,将刘女士抬到救护车上后,餐厅的杨经理同其女儿一起坐救护车去了医院。
刘女士出院后,于2021年9月17日再次到医院复诊骨折伤害而产生相应病历。刘女士在治疗稳定后,法院委托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女士进行伤残鉴定。
该鉴定中心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为:“1、…2、被鉴定人刘女士左肱骨大结节、外科颈粉碎性骨折,现遗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刘女士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5000元;4、被鉴定人刘女士的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我所接受刘女士的委托,指派罗吉鸿律师担任其与餐厅的健康权纠纷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请求法院判令餐厅向刘女士支付医疗费53524.79元、挂号费2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200元、康复费(康复器具)287.9元、出院后营养费9000元、出院后护理费10800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司法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2742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144690.69元。
我方观点
餐厅经营场所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因负一层的梯梯口起始位置超出自动门入口约十五公分左右,案发后,餐厅立即在楼梯入口处加装了楼梯扶手一截,说明其自身也认识到楼梯设计的缺陷和危险性;
其次,餐厅经营场入口门宽度窄且,且为了追求餐厅效果光线昏暗,当出现两个人同时进入门口或一人进一人同时出的情形时,靠楼梯口的人极易因踩空而坠入楼梯;
餐厅作为一个往地下一层延申的异于正常设计的经营场所,在楼梯处没有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只有地上不明显的一行提示语,在如此危险的设计及楼梯前,至少应该放置一个显眼的黄色提示桶;
对于酒店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应当以行业或者生活经验的普遍认知,在高于一般生活对于风险的注意程度之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餐厅作为一个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经营者更应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
但在刘女士受伤后,餐厅才在楼梯入口处加装了楼梯扶手一截,如果其及时发现危险并进行防范,该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刘女士摔伤系因餐厅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所致,故餐厅应承担刘女士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对方观点
餐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存在疏忽,对伤害结果有自身原因。刘女士自身有过错,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我方已尽相应义务,我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法院判决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餐厅作为刘女士摔倒处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已尽到对顾客的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只有餐厅充分完成该举证责任且能证明过错全在刘女士方,其才能完全免责。
餐厅方在本案中仅能提供事发时30秒的监控视频。该视频仅能显示刘女士及其丈夫进入楼梯,随后就发生刘女士摔倒到负一楼的情况。餐厅作为经营管理者未能提供完整的事发视频,无法排除该摔倒处的楼梯是否存在油污或其他因素致人摔倒,故可以认定其未能充分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过错全在刘女士方。
餐厅提供的其他证据如消防检查通知书、场地视频、国家标准和照片等并不能完全再现事发时场景。况且事发时正是中午时分,外边阳光充足而向负一层行走,很有可能出现人眼接收光线变暗。故餐厅存在一定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综合双方对过错的主张及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及各自所承担的举证义务和责任,根据过错相抵规则,本院酌情认定刘女士承担40%的过错责任,餐厅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刘女士所诉的各项费用,法院最终认定为挂号费2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司法鉴定费3150元、医疗费48465.09元、交通费500元、全部营养费1400元、出院后护理费696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27427元,共计为105203.1元。
对此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63121.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法院根据刘女士损失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餐厅向刘女士支付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