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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网络拍卖平台规则不影响消费者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

2023-08-03

一、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通过某电商拍卖平台“某资产珍品”发布拍品“GRC证书0.55ct天然阿富汗木佐祖母绿戒指18K金镶嵌钻石”,起拍价1元,保证金100元,加价幅度1元;并承诺“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汽车/房产品类除外)作为赔付给竞买成功人”。2022年1月5日,陈某以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完成付款,后某贸易公司以商品无库存为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并仅愿意按照平台规则赔偿300元。陈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2022年6月7日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网页详情,主张涉案拍品有库存,某贸易公司故意不发货,要求该公司赔偿商品差价34000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竞拍成功涉案拍品后,某贸易公司未依约向陈某交付涉案商品,构成违约,应向陈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起拍价为5800元的同款拍品网页表明某贸易公司仍在拍卖涉案商品,故其抗辩涉案拍品库存不足的理据不足。“送拍机构成交不卖,则拍品保证金退一赔三”的平台规则属平台对商家的约束和管理,并不影响用户在商家违约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鉴于在案证据仅可证实某贸易公司以5800元起拍价拍卖过涉案商品,故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陈某损失5800元。
三、律师点评
在互联网交易中,网络拍卖模式日益成熟,由此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网络拍卖平台规则不影响消费者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可知,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网络拍卖平台规则不影响消费者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

本案中,商家在竞拍成交后拒不交付拍卖物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消费者损失应以实际损失来确定,平台规则仅是平台与商家的约定,不能据此确定商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按照同款商品在商家的起拍价,确定商家应赔偿的价格差额,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竞拍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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