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20-38250681
返回

案例|在减肥胶囊中非法添加有害成分应赔偿十倍价款--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9)

2023-08-30

一、基本案情

2021年,邱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两次购买燃脂饱腹减肥胶囊,共计支付价款4831元。邱某服用后出现手脚无力、冒冷汗、失眠的症状,经检测,燃脂饱腹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其制剂和原料药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文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燃脂饱腹减肥胶囊包装上标注的制造商亦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商贸公司销售给邱某的产品中含有国家明文禁止作为药品使用的成分西布曲明,可以认定涉案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某商贸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未能合理解释产品标注的制造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事实,可以认定某商贸公司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故判决某商贸公司向邱某退回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5万元。

三、律师点评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知,对于食品类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采用“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即当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为食品类时,一旦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消费者可以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本案中,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文禁止在药品中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成分,某商贸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价款损失及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在线留言Online Message

  • 华瑞兴公众号
  • 一滴水公众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6楼(人民日报广东分社)

邮编:510620

邮箱:unitedway@gdhrx.com

电话:020 38250681/38250276/38250576

官网:www.gdhrx.com